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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产假规定】2020年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?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能一起领?

2020-06-01 来源:成都律师事务所整理
您好,成都律师事务所很高兴为您解答2020年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?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能一起领?
为了照顾怀孕女职工,国家规定企业不得辞退怀孕女职工且给予其产假。当然这产假期间是有工资的。2020年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?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能一起领?下面跟成都法律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。
2020年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?
  1、保胎假工资: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,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。
  2、产前15天休假工资: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。
  3、产后假工资:领生育津贴,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,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。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。
  4、哺乳假工资: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,如果还有延长,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。
  法律依据:
  《劳动法》只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对女职工生育可以歇产假的规定。按照《计划生育条例》的规定:女方24岁之后生第一个孩子的,属于晚育,男方可以享受一周的带薪护理假。这个规定是对晚育的一种奖励,同时也是为了母婴的健康。只是一些企业在执行时往往打“折扣”。
 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,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。另外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。
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,其中产前休假15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产假期间,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;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,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 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,给予15—30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,给予42天产假。产假期间,工资照发。
  此外,对于晚育的职工,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。如北京市规定,晚育(24周岁以上)的女职工,增加奖励假30天;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;不休奖励假的,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。
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能一起领?
  不能。因为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实际上是一码事。
  《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(1997年7月1日实施,2011年1月13日被修订,现行有效)第十二条规定,“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,可领取下列生育保险费用:(一)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(产假工资);(二)从怀孕到生育期间,所发生的检查费、接生费、手术费、住院费、药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;(三)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男方护理假工资。生育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委托职工所在企业发放。”
 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,生育津贴就是所谓的产假工资。该规定虽然在2011年做过修改,但未涉及到该条款,该规定仍然有效。
  生育津贴就是原来老的法律规定中所说的产假工资。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后,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,“生育津贴”这一名词逐步取代了原来的“产假工资”。这一点,也可以从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中比较直接地看出。
  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》第16条规定,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,或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,在法定休假期间内,“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。”
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2012年1月1日起实行)第三条中明确强调:“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”。
  而辽宁省是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《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,对产假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的意思,采取了即直接又隐晦的解释。
  以上便是成都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有关“2020年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?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能一起领?”的法律常识,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,欢迎致电咨询成都法律网相关律师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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