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,劳动仲裁生效后,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,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一般来说,它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一方不履行民事诉讼法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,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。

(1)合同中无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;
(2)决定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;
(三)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;
(四)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;
(五)法律适用中存在错误的;
(6)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有贪污贿赂、徇私舞弊、枉法裁判行为的。
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有违公共利益,该裁决将不予执行。
裁决应送达双方和仲裁机构。

综上所述,仲裁裁决结束后,双方如无意见将具有法律效力。如果他们有意见,他们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,但如果他们超过时限,他们将有权不使用它,它将到期。如果裁决具有法律效力,而对方拒绝履行,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。如果你想知道更多,欢迎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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